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7]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网络
要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明确防范职责,规范防范行为,部署和组织落实预防任务、目标与对策,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县、乡两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每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村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与乡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每月进行信息交流,组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与村级交通安全预防网络要适时进行信息交流,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突出的交通安全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道路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占道行为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整合警力,充分发挥派出所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队所联勤”、“警民联勤”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驻县农机监理站民警的“队站联勤”,发挥农机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协作搞好农机的路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