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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编制本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建立、维护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秩序;
  (四)协调、管理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指导、监督、协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建设、公安、保密、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保障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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