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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4.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计划、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委、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各项职责
  5.支持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要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后再作决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利益,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6.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开展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7.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和支持工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相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支持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工作
  8.协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时,要予以督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要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社区工会建设,并在编制限额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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