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推广汽车使用天然气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推广汽车使用天然气,对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推广汽车使用天然气条件已经具备。为加快推广汽车使用压缩天然气,保证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汽车加气项目工程的顺利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汽车的发展和布局,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为防止重复建设,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在宿州中燃CNG汽车加气项目经营期间,有关部门不再审批此类项目建设。
二、CNG加气站建站用地享受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加气站建设过程中须办理的各种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免收城管部门收取的道路挖掘费、绿化补偿费和占道费,道路等设施及绿化带修复的费用由宿州中燃公司按工程标准定额缴纳。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其他提供相应服务的单位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国家及省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按下限缴纳。
三、CNG汽车加气项目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对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所享部分享受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05〕11号)中的优惠政策。
四、在汽车加气站投入运营、CNG满足供应的前提下,本市在用的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均可加装成CNG汽车。在用车辆加装CNG设备,必须到市交通部门认定的企业加装。按照《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加装企业在使用配套件时,应选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加装完成后,加装企业要出具CNG汽车加装出厂合格证,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CNG车辆加装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五、CNG汽车车主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安全检查,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凭加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检验合格证到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签注年检印章。
六、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市环保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部门应严格车辆的尾气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