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经济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260号)
区属各部门、各派驻单位:
随着我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逐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为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使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制定的《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增加政府透明度,方便入区企业和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以及驻区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公开原则
(一)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做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全部向社会向公众公开。
(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和结果均要公开,尤其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物价调整、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任免事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区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等事项,必须坚持公开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承担一定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重点是供电、供水、供暖、环卫管理等单位。
第六条 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