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切实维护我省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发展,投资者信心恢复,非法证券活动也有所抬头,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或以股东转让股权等形式,诱骗群众购买;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承受损失的能力和心理承受力较脆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蔓延。
二、明确政策界限,依法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