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的检查按隶属关系进行,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检查后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市安委会和市政府。
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凡发现1个乡镇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发现1个县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市政府责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受理的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查处。对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办公地址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以及泄露举报人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组织(9月20日~10月10日)。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具体深化的高危行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挂帅,经贸、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交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国土资源、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危行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高危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二)摸底排查,自查自纠(10月10日~11月10日)。各县、区对辖区内涉危企业认真摸底排查,组织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案等管理情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工伤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要逐一进行检查。
(三)联合执法,集中整治(11月10日~12月10日)。各县、区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执法,集中开展对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单位和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查处工作。对未经行政许可,非法无证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未经批准设立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三同时”规定执行的,经指出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督查评比,总结表彰(12月10日~12月30日)。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