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标准为准则,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严格准入,强行退出;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深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集中整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巩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成果;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要求,强化新办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打好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通过持续深化高危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淘汰、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期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及时消除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坚决遏制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高危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中未整改合格,未能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要求关闭;对尚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资质,无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打击,依法取缔。
(二)加强安全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从事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户,各相关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和规章制度等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许可。实施“三同时”审批制度,凡是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执行消防、环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三)强化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素质。要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地位,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自觉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建立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定期进行应急施救演练,进一步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防灾能力。从业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及安全管理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