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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缴费结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缴费费率。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均按20%执行。对于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3.缴费与计息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每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纳一次,其中雇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由业主代扣代缴。为方便参保者也可以于年初或年中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为鼓励提前一次性缴费,对当年元月份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当年储存额按现行利率予以计满息,于六月份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当年储存额按现行利率予以计半息,年末缴纳的则不予计息。逾期不缴者,除按规定利率计息与应缴保险费一并补缴外,还要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参保人员中凡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均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的规模、管理、转移与继承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规模2005年底前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按期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于次年初结帐计息,并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调往本统筹区域以外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缴费年限
  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原在企业已参保的职工,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至1995年须缴清了个人缴费);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时起,称为实际缴费年限,每缴满12个月为1年。过去已参保的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以前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新参保的人员,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六、养老金计发
  1.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2001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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