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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中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凡在宿州市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原已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已经开业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今后新开业的,应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原在企业参保后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暂未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持本人退伍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在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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