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实行差错公文退文制度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实行差错公文退文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颁发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日趋规范,公文处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领导决策提供了坚实保障,但是公文处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上行公文“请示”、“报告”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轻则影响工作效率,重则造成工作失误。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现将上行文有关退文规定通知如下,凡符合以下事项的,均予以退文:
  1.越级请示;
  2.“请示”、“报告”未标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3.“请示”与“报告”不分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4.“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一件公文夹带多项请示事项;
  5.“请示”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
  6.“请示”主送两个以上机关;
  7.“请示”直送市政府以上机关;
  8.行文格式不规范(文头、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等);
  9.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能且未说明协调情况和各有关机关不同意见的;
  10.应直接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而向政府报文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