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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3.强化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今年对5户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重点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发布公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目标考核,推广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各耗能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4.推动公共节能,加强督促检查。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加大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利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
  5.增加技改投入,促进节能降耗。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节约能源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快先进技术和高效节能降耗产品的应用。耗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都要更新改造现有高耗能设备和落后技术、工艺,提高工艺技术和能效水平。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于高耗能企业要采取限电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等措施,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能用电。
  6.加强能源统计,规范计量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针对长期以来我市能源统计基础十分薄弱的现状,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必要的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用能单位必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执行周期检定,加强和规范能源计量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7.开展节能宣传,增强全民素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法规、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和现象,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动员全社会节能。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节能培训工作,提高节能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节能检测服务人员的执法监督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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