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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化工、建材、医药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宿州汇源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丰原宿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皖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泗县化肥有限公司等5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节能量要达到20%。积极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2.推进建筑节能。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加强监管。新建建筑在设计上要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大力发展和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汽车、船舶。鼓励在汽车上使用天然气,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应用。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实现流通增长方式的转变。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在宾馆、饭店等行业提倡逐步取消使用一次性用品。
  5.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气化、固化、液化工程。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厉行节约。杜绝办公室无人时的长明灯、白昼灯,提倡每天在上班时间少开1小时空调。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大力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禁止超标准配备,优先采购国产低排量节能型车辆。
  四、节能的具体措施
  1.提高节能意识,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积极支持。在“十一五”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建设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加强规划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按照《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把实现能耗降低20%作为约束性目标,制定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除对现已确定的5户重点耗能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外,要逐步对年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建筑建材工程、重点耗电的机关等进行节能近远期目标管理。逐步建立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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