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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100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颁证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最近,国家总局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非煤矿山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问题,也反映出政府安监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还关系到相关行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总体上讲,进展比较顺利,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完善和加快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排除障碍,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二、关于安全评价的结论问题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要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和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非煤矿山的现状,结论只能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出现“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模糊性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评价,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必须具有从事尾矿库管理、专业技术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三、关于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问题新建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矿山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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