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工作安排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行清理阶段(7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研究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新设立或调整、取消的项目,填写《新设立或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2);对拟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填写《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3);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项目名称、依据、是否收费及其标准和依据、实施主体四项内容进行汇总,分别填写《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附件4)和《拟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5)。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7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区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于7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和处理阶段(8月30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或建议依法进行审核,并就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予以确认;协商后未能予以确认的,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10月底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公布之后,涉及对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调整和下放事宜,各部门要适时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清理,准确填报项目。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项目清理报送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漏报、瞒报。
(二)减少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重新确定办理流程,并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对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和不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实行即时办理,当场或当天办结;对承诺办理的项目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理时限要短于法定时限,不得无故拖延。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效果。清理报送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