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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各类事业单位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4、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事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事项;
  6、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7、有关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
  8、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9、其他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的审批。
  二、清理原则
  总的要求是,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皖政办〔2007〕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再取消、再调整。
  1.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2.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3.对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精简下放审批事项”的要求,进行调整。
  1.按照皖政办〔2007〕29号文件要求,对下放省确定试点县机关审批的,一律下放试点县机关实施。
  2.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规定精神,对现有市级机关审批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管理层级。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机关审批的外,原则上一律下放县级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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