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65项,暂保留197项行政许可项目,实现了较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我市建成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城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7〕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市直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具体范围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直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宿政发〔2005〕27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05年11月28日市政府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