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服务价格公示管理的通知
(并价检字[2007]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价格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旅游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旅行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第15号令),结合我市开展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稳定物价,保障供应,”立功竞赛活动,现就加强我市旅行社服务价格公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价格公示时限
各旅行社在4月20日前完成服务价格公示工作。
二、服务价格公示的范围、内容
在太原市辖区内各旅行社均应实行服务价格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
三、旅行社的服务价格公示形式
公示可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标价签等方式进行。
四、要求
(一)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服务价格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
(二) “自助游”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必须说明什么条件下的最低价和最高价。
(三)旅行社不应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模糊标价,不能借服务价格公示将不合法收费合法化。
(四)旅行社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服务价格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