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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转发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物价局转发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并价行字[2007]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选定业务强计算机操作熟练人员担任具体统计工作,收费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各县(市)区要将负责统计工作人员名单于4月14日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收费统计衔接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今年的收费年审工作,先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中的表三和表四做好收费年审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同时做好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建立收费台帐,为下一步按软件系统填报打好基础。

  三、按规定格式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填报统计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今年安排填报的表三和表四,务于2007年6月15日前以网络和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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