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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七、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规划局挂长春市规划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牌子,作为长春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规划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许可,并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赋予开发区项目建设核准权限,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新上产业类项目由开发区负责核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参照此意见执行。
  八、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土地局挂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牌子,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土地管理工作。对开发区引进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满足用地需求。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参照此意见执行。
  九、长、吉汽车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单独安排,纳入全省范围平衡,由省里分年度下达,优先予以保证。允许土地开发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区内经营性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对长、吉汽车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菜田建设基金,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按低限标准收取。对长、吉汽车园区非农业建设征地缓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缓征手续根据每一年度征地数量逐年办理。
  十一、从2006年到2010年,省、长春市政府财政每年各拿出1亿元用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承接一汽集团剥离办社会职能。
  十二、长、吉汽车园区上划省、市财政的共享收入,以2007年为基数,2008年到2010年三年内增量部分全部返还,用于两个园区的基本建设和产业发展。2008年以前仍按现政策执行。
  十三、2008年到2010年,省财政增加对两个汽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的财政资金纳入省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两个汽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长春市、吉林市财政按省市1:1的比例 配套,配套资金要与省财政资金同步到位。
  十四、对长、吉汽车园区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 15%的税率征收。
  十五、长、吉汽车园区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长、吉汽车园区统一收取。除按规定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额留在长、吉汽车园区用于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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