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应当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达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形成纪要,写明会议议题、基本内容和决定事项等;如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附上。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工作:
  (一)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
  (二)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建议,
  (三)研究、安排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听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专题调查的汇报;
  (五)听取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室、处作为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或者处长、副处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二)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办理会议议决事项等工作;
  (三)负责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