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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2007修改)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讨论或者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章 关于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
  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八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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