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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2007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 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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