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7〕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的减免按照
《条例》第
三条执行。
第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