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城镇教师积极参与支援农村教育
(七)参加全职支教的城镇教师、师范院校新聘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享受支教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安排予以保障。
(八)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执行。
(九)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他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其中,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全职支教经历。
(十)支教工作实绩作为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晋升晋级、评优评先和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参加农村学校实习支教且表现突出的师范毕业生,在教师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一)派出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十二)派出全职支教教师学校出现的缺编问题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缺编问题由学校内部统筹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十三)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推进支教工作的开展。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支教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和鼓励城镇教师支教的政策,制订和组织实施支教工作计划,并加强对支教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支教工作计划,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