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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济困医疗服务,通过组建济困医院、设立济困病房(床)、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医疗救助试点制度、开展卫生扶贫、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等措施和办法,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合理、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建立济困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济困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把这项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实。
  二、切实落实济困医疗服务制度,全面推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各地要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困难群众的需要,创新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规划并设立济困医院。要认真落实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扶贫病床数应占总开放床位数10%的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可以得到及时、质优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要紧紧抓住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利时机,按照开展济困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济困医疗服务资金筹集方式、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途径、医疗费用减免和大病救助等各项优惠政策。要建立济困医疗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济困医院的基本运行费用、医疗机构开展济困医疗服务的补偿经费、对特困患者实施大病救助的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切实加以落实,保证济困医疗服务的可持续性。各地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创新机制,相互配合,完善济困医疗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等各类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的机制,切实为困难群众构筑起安全、有效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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