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机构与任务分工。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由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组织实施。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古籍的鉴定、定级及普查、保护咨询工作。自治区图书馆为全区古籍普查登记中心,负责全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研制标准,编写教材,培训普查人员,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新疆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联合目录》,并负责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古籍普查报表。
地、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在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教材,培训本地区的普查人员,汇总并向自治区图书馆报送当地古籍普查报表,建立地方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自治区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主动协助各级公共图书馆,按照要求做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县图书馆或自治区图书馆登记、定级、著录。
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古籍,其所有权不变。其中的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规划、落实。
这次古籍普查登记是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地调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协同配合,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古籍保护重点单位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自治区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命名一批自治区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申报,争取具备条件的单位成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三)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
集中资金和人力,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四)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在古籍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古籍进行分类整理,与国家同步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争取我区有一批重点古籍列入国家古籍出版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自治区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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