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方针。古籍保护工作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紧密配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做好我区古籍保护工作。首先,对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文物、新闻出版等系统,包括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彻底摸清古籍底数;其次,逐步建立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并完成国家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任务;第三,重点完成一批古籍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具备条件的古籍保护单位成为“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第四,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争取我区有一批重点古籍列入国家古籍出版计划;第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我区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我区的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认真做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普查登记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古籍普查登记任务。
1.普查登记时间:2007年7月--2008年12月。
2.普查登记目的。在全区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物博物、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系统(单位)及民间所收藏、保护古籍的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联合目录》,并积极配合国家建立珍贵古籍名录,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以便国家、自治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促进对古籍资源的利用。
3.普查登记范围、对象和主要内容。我区古籍普查范围包括自治区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民族宗教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等收藏有古籍的机构和组织,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收藏有古籍的也应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的对象为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古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