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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7〕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疆区域内的各类古代文献典籍,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蕴含着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新疆的民族成份多,形成的古籍语文种类较多,有回鹘文、婆罗米文、察合台文、阿拉伯文、波斯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托忒蒙古文、柯尔克孜文、满文、锡伯文、乌兹别克文、塔塔尔文、藏文、汉文等15种文字,内容丰富多样。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古籍的版本载体较为复杂,收藏分布极为分散,收藏条件千差万别。存在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极度缺乏,有些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我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从普查登记、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新疆实际、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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