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安委办[2007]1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

  5月25日,省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结合实际,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要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