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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

  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对矿山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治,对全省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开采规模进行规范,坚决取缔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开采和开采规模不足5000立方米的露天采石场。2006年将小秦岭金矿区、洛南钼矿区、凤县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略阳多金属矿区及陕北油气勘查开采区作为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提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县乡、重点矿区,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对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工作,应当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企业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依法实施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企业开采。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本质化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把住市场准入关。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按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厂矿和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到人。指导督促企业健全、落实规章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于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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