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务院<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务院<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并文物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转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21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为保障文物安全,《条例》明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为学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要求:
  一、各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和所聘用的文保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对《条例》大力宣传,让群众了解、熟悉、遵守《条例》。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查是否有库存烟花爆竹,并将库存烟花爆竹在安全地点统一销毁,以彻底消除隐患。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禁炮方案,并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