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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全区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广西境内但具备独立纳税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

  (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广西名牌产品”是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并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广西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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