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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印发《太原市旅游局处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修改)

  三、事故等级划分
  (一)轻微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者;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特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团导游或陪同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拨打公安、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的应急救援电话,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态势的进一步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旅游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书面报旅游管理部门,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逸。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 涉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相互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公安部门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当作出标志,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旅游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检查伤员的团队名称、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以及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对死亡的,应当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逐项登记造册。
  五、报告制度
  旅游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电话、书面报告旅游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主接待单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电话、办公地点。
  六、关于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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