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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政府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以浙政办发〔2007〕54号发布)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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