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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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