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