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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二)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情况,除在乡镇政府、行政村所在地和“农民信箱”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通过张贴或壁挂涉农收费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公示质量。
  (三)健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筹资筹劳对象和范围,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标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方式。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作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涉农收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共同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附件: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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