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不准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正确处理发展村集体经济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行为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应遵循自愿原则,严格执行“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
(三)加大对农民反映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民反映强烈、经常上访的地方和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当前,要着重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农机监理、畜禽防疫检疫、计划生育等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征地补偿款等行为的治理力度。省级涉农收费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在本系统内进行专项治理,开展自查自纠。要把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农民反复上访的县(市、区),列为省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要继续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截留、平调、挪用补贴补偿款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注重农民负担案(事)件处理落实情况检查和对当事人的回访,确保案(事)件处理质量。尽快制订完善涉及农民负担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查处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等,为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依据。
(五)加强农民负担动态监管。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检查、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以及发放登记负担卡等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按照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的要求,完善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民知法、干部守法。加强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建设,各市选择1至3个县(市、区)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逐步建立农民负担信息数据库。
四、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
(一)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工作实绩和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完善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