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7〕54号)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农民负担有所反弹,乱收费出现了向新主体、新领域转移的迹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农民负担已经很轻,不需要再抓”的思想,强化领导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规范基层民主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增强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长效防控体系。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涉农收费项目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抄告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严禁“搭车”收费。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