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准备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汇报材料的通知
投资与规划处、科学技术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医药处、国际合作处、机械装备处、轻工处、纺织处、建材处、口岸办等处室,镁砂办等单位:
近日省人大下发《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委托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通知》,省人大将于8月初对省直相关部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石光副主任批示“综合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准备”。按照领导要求,综合法规处准备综合汇报材料,相关处室、单位提供相关汇报素材。下面将准备素材的具体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1、认真对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和《国务院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检查、总结近些年和2004年以后在支持我省8个民族自治县发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提出今后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支持民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打算和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
3、要求材料中所写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要具体、详实,尤其是对今后的贯彻实施意见要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和办法。
4、要求提供文字材料,于7月21日前将文字及软盘报综合法规处。
另外,《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可上经委网综合法规处窗口查询。
我省8个民族自治县是:
1、岫岩满族自治县(鞍山市)
2、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市)
3、清原满族自治县(抚顺市)
4、本溪满族自治县(本溪市)
5、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市)
6、宽甸满族自治县(丹东市)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
8、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综合法规处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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