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凡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土地级别和用途分类征收。土地用途分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批准后的规划容积率,认真核算建筑面积,准确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市非税收入局。
  (二)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