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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 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 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 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 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 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 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 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改制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年;分流到社会的××名。

  2.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其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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