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持档案材料认定后,持档人可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经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监督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列入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在为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事项,以及各区县失业人员接档部门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时,对档案中涉及的工龄问题有疑义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工龄情况认定。
八、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等有职工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在日常接收、转递档案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转递档案手续,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单,对档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材料。要严格转递档案程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转递职工档案。
九、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从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人民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地解决自持档案的有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促进自持档案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书(样式)
2.档案材料清单(样式)
3.社会保险视同缴费情况认定书(样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1:
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职工档案滞留原因(内容包括滞留前所在单位,何时因何原因致使档案滞留个人手中,是否参加过社会保险等):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2.原档案持有人对提交的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本次档案接收是依原档案持有人的申请而“现状接收”,本次有关工龄认定情况将依现有档案材料做出。
附件2:
档案材料清单(样式)
根据××文件规定,兹收到××递交的档案材料,经查,递交时该档案 (是/否)开封, (是/否)存在毁损。其中有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