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房价估[2007]5号 2007年7月4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号)规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按规定将其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及相关材料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省评估委)重新备案,现将经备案的第一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第一批全省28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含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可以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涉及开展其他评估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未经备案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执业,若在异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的,视同分支机构管理。
二、具有省评估委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限制其开展业务。对未设立分支机构而跨区域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有关机构应按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5]2号文件规定到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进行业务备案,所在地评估委应当将分支机构、跨区域进入(含省外进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统一管理,与本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视同仁。
三、第一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公布后,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6]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将有关材料及时向省评估委备案。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备案材料及备案方式参照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必须确保到位,若注册评估师人员变动,或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及有关设区市评估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