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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进行真实性和相关事实核实调查,并对真实性调查结果和费用发生凭证等出具确认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调查报告,确定年度资助企业名单和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即时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年度培育计划,拨付培育资金。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股东会关于发行上市的决议、方案;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证监会的受理文件、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九)并购其他中小软件企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区域内纳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软件企业走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途径。有关服务工作纳入对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培育计划资助的,一经查实,即依法追回资助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各类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育计划与培育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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