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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申报、审定,选择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完整和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

  (三)已向国家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申请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四)已上市软件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企业业务与规模,对中小软件企业实现并购的。

  四、培育方式

  (一)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帮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二)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根据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发生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审核后,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

  2、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4、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资助。

  (四)同一家企业在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多阶段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叠加资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育计划的受理,2007年6月、2008年起每年4月定期受理、集中审核、一次下达。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从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下载、填写《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申请书》,并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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