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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销售管理

  中低价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被拆迁困难家庭符合中低价商品房供应对象条件(供应对象条件以拆迁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销售实行分级管理

  1、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低价商品房年度建设量和各区拆迁量,按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下达、调整中低价商品房房源调配年度计划。

  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分配给各区中低价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原则上不再提供新的房源。销售半年后剩余房源,全市调剂使用。

  2、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按照确定的房源调配计划,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供应方案(包括房屋类型、套数、面积、供应时间、建设标准、质量等级等),并报市建委备案。对申购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媒体公示后,下达购买通知书给符合条件的申购人。

  3、各区政府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中低价商品房申购和房源管理工作,具体申购情况报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审核。

  各区在组织中低价商品房申购时,向拆迁居民公布的供应时间和销售价格必须符合该项目的挂牌条件。

  (三)交易管理

  1、中低价商品房项目正式开工后,即可按规定申领《销售许可证》。

  2、中低价商品房必须销售给经过审核、持有购房通知书的申购户,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

  申请办理共有产权的申购户,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购人在同一拆迁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且拥有的共有产权份额不能超过50%。

  3、中低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已购中低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售后管理

  1、集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小区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半年后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小区业主自行选定。

  分散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中低价商品房部分半年内的物业管理费。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小区的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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