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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低价商品房规划方案设计除面积标准外,其他各项指标均按普通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

  我市中低价商品房的面积标准分为三类:一室半一厅房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两室半一厅房型,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三室一厅房型,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以75平方米左右为主要套型,房型比例视市场需求情况适时调整、设定。

  (三)工程建设

  1、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并对其开发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进度、建设标准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供应对象及办法

  (一)供应对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市政府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的;

  2、拆迁补偿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下,未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3、本市常住人口;

  4、除拆迁范围以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二)供应办法

  1、被拆迁困难家庭向拆迁人或委托实施单位提出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的申请。

  2、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对申购家庭的条件进行审核,各区房改办受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进行初审。

  3、各区房改办将初审后的资料报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复审。由工作小组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凭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开具的购房通知单负责销售。

  五、价格管理

  (一)中低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国土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综合参考中低价商品房指导价格和现时周边商品房折扣价格,按6%的开发利润率测算,并在挂牌条件中明确。

  (二)中低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经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或单元加减代数和趋于零计算,实行“一套一价”明码标价。价格以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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