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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应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完善配套,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四)中低价商品房房源调配实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就近就地、合理调剂”的原则。各区政府在使用中低价商品房房源时,应按照先市政重点项目,后一般开发项目的顺序安排。

  (五)中低价商品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三、建设办法

  建设单位在土地拍卖市场以竞买方式取得中低价商品房用地后,按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程序、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等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有关责任,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困难家庭。

  (一)土地出让

  中低价商品房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

  1、分散建设

  分散建设是指土地出让面积较大的居住用地配建一定数量的中低价商品房,既满足本地块拆迁困难居民的购房需求,又做到区域内相对平衡。

  (1)在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和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不含城墙以内土地),出让面积大于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中,原则上应配建占建设量(总建筑面积)10%左右的中低价商品房。

  (2)经确定配建中低价商品房的拟出让地块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按组团合理布局建设中低价商品房的要求。

  (3)土地受让人须按出让文件规定的中低价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等建设相关事宜组织设计、施工。

  (4)配建的中低价商品房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且与同地块商品房同时投放市场、交付使用。

  2、集中建设

  集中建设就是指在某个区域独立建设成规模的中低价商品房小区。

  (1)采取整幅净地带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方式公开出让,专项集中建设中低价商品房。

  (2)受让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低价商品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房屋竣工交付日期等建设相关事宜组织设计、施工。

  (二)规划设计

  出让条件中的规划方案不得变更,确因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受地形、管线、河道、道路等刚性条件所限,需在保证规划设计要点、工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在征得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规划总平面图进行适当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减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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